浙江工业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01-14浏览次数:610

浙江工业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授予对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要求,并达到以下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1.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

2.核心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或中等)及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成绩中等及以上;

4.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合格、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成绩425以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合格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语种合格证等;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60分及以上;

3)取得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的合格成绩。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我校作为主考院校的自考专业毕业生,符合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学位授予条件(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名单为准),或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通过自学考试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所有专业核心课(不含实践课)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分及以上;

3.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英语(专升本)或英语(二)60分及以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合格、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成绩425以上、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合格。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政治条件,经说服教育至毕业前仍无明显悔改表现的;

2.因学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3.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4.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授予程序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按规定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授予时限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不得超过弹性学制最长年限;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的半年内申请学士学位,超过上述时间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五、质量保障

学位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学位:

1.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在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弹性学制最长年限内重做并申请答辩。

学生若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六、其他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自2025级开始执行本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自202621日起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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